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吴**、吴**因与被上诉人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就同一标的既提出确权之诉又提出履行合同之诉,而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个不同的诉不应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一审法院没有向被上诉人释明只能选择其
中一项进行审理,程序违法。二审经本院释明后,被上诉人选择审理履行合同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依照该诉讼请求重新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吴**、吴**、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