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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吴**、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吴**、吴**因与被上诉人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就同一标的既提出确权之诉又提出履行合同之诉,而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个不同的诉不应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一审法院没有向被上诉人释明只能选择其

中一项进行审理,程序违法。二审经本院释明后,被上诉人选择审理履行合同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依照该诉讼请求重新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吴**、吴**、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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