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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梁*、崇左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梁*、崇左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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