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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宜州市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宜州市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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