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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大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担任记录。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家卫、被告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职校的同学,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但在2012年12月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无家庭责任心,沉迷于网络游戏,在原告怀孕至生育哺乳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关心照顾原告的生活,再有被告性格内向,孤僻自卑,无上进心,双方难以沟通,无法相处,原告从来没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和快乐,2013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没有任何来往,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偶尔有争吵,但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同学关系,于2007年在学校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乙。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甲自愿与原告高*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乙由被告刘*甲直接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女儿刘*乙的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另外,原告高*同意一次性补偿8000元给被告刘*甲,但被告刘*甲坚持要求原告一次性补偿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的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甲自愿与原告高*离婚,是其对婚姻关系的选择,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同意婚生女儿刘*乙由被告刘*甲直接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女儿刘*乙的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也是原、被告对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的选择,而且没有侵害女儿刘*乙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一次性补偿8000元给被告是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一性补偿1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与被告刘*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乙由被告刘*甲直接抚养,由原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女儿刘*乙的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三、原告高*一次性补偿8000元给被告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款汇钦州**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20,开户银行:农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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