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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艳与被告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东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秦*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国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艳与被告容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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