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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务所与刘*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事务所与被告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需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西**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7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90元(原告已预交4100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2190元,退回原告**师事务所19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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