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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陆**和人民陪审员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甲诉称,200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余*丙(2009年8月2日出生)、次女余*乙(2011年1月11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从不关心家庭,并一直沉迷于赌博,经常通宵赌博不归家,被告因赌博欠下赌债常外出躲避追债。由于被告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出走后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女儿一直由原告照顾。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女由某,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吴*不到庭又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日新村委会证明、证人陈*、钟*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因上述证据相互佐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并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多才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了解,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双女儿,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本应是美满幸福之家,但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以致夫妻感情恶化,被告外出不归家三年多,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女儿在某,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年幼的小孩健康成长,且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也不利于抚养小孩,故婚生两女儿由某。参照2015年度农业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不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余*甲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余**、余*丁,由被告吴*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余*甲,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直至女儿余*乙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人民法院,帐号:73×××20,开户行:农业**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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