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陆**、陆日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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