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陆**、陆日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陆**、陆日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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