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村民小组、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二村民小组等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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