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凌**不服被告隆安县水利局水利管理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