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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