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与被告冯**、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安县屏山乡屏山社区第一、二、三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