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及一审被告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5日到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上诉人广西桂**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