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原告需用时间以应对,原告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徐**与李**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李*与骆**、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骆**、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南宁汶**有限公司、广西蓝**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宾市**责任公司与广西建**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柳州分行与欧明权、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柳州分行与杨*、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柳州分行与赖**、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柳州分行与陆**、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