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宾**有限公司与广西建**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原告需用时间以应对,原告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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