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市铭扬装饰**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原告需要时间以应对,原告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宾市**责任公司撤回对广西建**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820元,退回原告来**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