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英诉被告周**、李**、李**、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周*英以已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已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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