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英诉被告周**、李**、李**、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周*英以已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已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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