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婵与被告张**、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婵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莉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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