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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