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宋**诉被告赵*、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冯**、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冯**、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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