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宋**等与赵*、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宋**诉被告赵*、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冯**、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冯**、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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