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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有限公司与温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机关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机关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机关服务中心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机关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国**有限公司负担。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南宁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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