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天夏混**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妥善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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