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潘美丽诉被告潘**、第三人梁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潘美丽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本案事故,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潘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梁*、潘美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