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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茂钦坡第五队、南宁市良**茂钦坡第六队等与南宁市良**茂钦坡第一队、南宁市**南晓社区茂钦坡第二队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山地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原邕宁县人民法院(1991)邕民字第33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再审人申诉称,1、争议的菲甘山、达王山原来是茂钦坡六个生产队牧场,权属茂钦坡全坡集体所有,并没有划分给第一队、第二队或者那个小队。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本案争议的四个山岭归茂钦坡集体所有,申请人及茂钦坡所其他四个村民小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原审法院判决仅列茂钦坡第1队、**2队为原告属于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

3、被申请人原负责人及代理人欺骗法庭及申请人,并隐瞒法院判决结果数十年,2014年11月27日,由于政府征地,申请人委托律师调查法院判决档案后才真正得知邕宁县人民法院已于1991年10月17日以(1991)邕民字第331号判决将茂钦坡菲甘山、达王山面积366亩权属判给被申请人茂钦坡**1队、**2队。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该案判决生效已经过了二十年以上,超过了申请再审期限,请求驳回再审申诉。

第三人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0年原邕宁县人民政府以邕政发(1990)162号文对南晓镇南晓社区茂钦坡与小长地坡的山林土地纠纷(即本案讼争的菲甘山、达王山)进行确权,而茂钦坡包括1、2、3、4、5、6六个生产队,故原邕宁县人民法院(1991)邕民字第331号判决,程序上可能存在错误;此外,因政府征用双方讼争的土地,2014年11月27日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律师调查原邕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档案,才发现的讼争的土地已于1991年10月17日判决归被申请人所有。2015年3月28日申请再审人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因此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二百零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没有超过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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