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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黄**、黄**、黄**、黄**、黄**、黄代会、黄**、黄代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与被告黄世行、黄**、黄**、黄**、黄**、黄代会、黄**、黄代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的委托代理人曾令栋、被告黄世行、黄**、黄**、黄**、黄代会、黄**、黄代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建诉称,2014年5月2日晚,荔浦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以下简称“某某屯”)大塘、上面塘公开竞标,八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中标押金15000元后,又违约将大塘、上面塘转给第三人承包。原告多次追讨该押金,被告均拒绝退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黄世行返还原告中标押金15000元;2、被告黄**、黄**、黄**、黄**、黄代好、黄代会、黄**对第1项请求事项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世行、黄**、黄**、黄**、黄**、黄代会、黄**、黄代好共同辩称,原告自愿参加被告村民小组举行的鱼塘租赁竞标活动,自愿交纳招标押金15000元,原告中标。中标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每年承包金95000元,原告也同意另支付押金9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承诺将所交付的招标押金15000元冲抵鱼塘承包金。可是到现在已经有半年时间了,原告也没有履行给付承包金和押金的义务,被告多次向原告追讨,原告总是推诿未付。被告没有将鱼塘转租给第三人,鱼塘一直保持原状,原告为了毁约,称被告将鱼塘转租给第三人,没有事实根据。综上,原告不履行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造成了被告的巨大损失,责任均在原告,现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招标押金15000元没有理由,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世行、黄**、黄**、黄**、黄**、黄代会、黄**、黄**是某某屯的村民。2014年5月2日晚,某某屯对村集体所有的山塘(名称为鲤鱼塘,分上、下塘)的承包经营权公开进行招标,经过竞标,原告黎*中标。原告黎*中标后,共交纳了15000元中标押金给某某屯推选的村民代表即本案的8个被告,本案8个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经过协商,2014年5月15日,原告黎*与某某屯的56个村民代表(包括本案8个被告)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某某屯将集体所有的山塘(名称为鲤鱼塘,分上、下塘)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黎*,承包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承包总金额为95万元,黎*第一次支付95000元,并交押金95000元,即每年承包金为95000元,该承包金恒定不变价,押金抵第10年的租金,黎*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下年租金;黎*必须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大塘内塘基建好,承包期间,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费用由黎*负责;黎*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款,如拖欠承包款10天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中途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本协议需经某某屯开村民集体会议决定,并推选8个代表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经某某屯至少8个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黎*以被告擅自将其中标的鱼塘转包给第三人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黎*未提供被告将鱼塘转包给第三人的证据,且被告也否认将鱼塘转包给了第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参加某某屯山塘承包经营权的投标竞争,原告中标后自愿交纳15000元中标押金给某某屯推选出来的村民代表即本案的8个被告,并与某某屯的村民代表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黎*应交付95000元押金给某某屯,而原告至今并未依合同约定交足押金。原告黎*以被告擅自将其中标的鱼塘转包给第三人为由要求被告退还中标押金15000元,但原告黎*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将鱼塘转包给了第三人,且被告也否认;本案被告系某某屯推选的村民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收取原告的中标押金,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某屯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户名:桂林**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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