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钦州**服务中心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已搬出租赁铺面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钦州**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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