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事务所与蒙**、覃宗庆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提请**委员会在受理广西**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蒙**、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事务所请求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6日提请本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蒙**在广西来宾桂**分理处账号为:62×××52的存款5万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蒙**、覃**对第三人南宁市银**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尚未到期债权(2016年5月30日前可领取工伤赔偿款17.1万元)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广西**事务所已在中国人民财**宁市分公司办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蒙**在广西来宾桂**分理处账号为:62×××52的存款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蒙**、覃**对第三人南宁市银**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尚未到期债权(2016年5月30日前可领取工伤赔偿款17.1万元)人民币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