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余款1254.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