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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南宁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晟**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余款1254.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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