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负担(原告已预付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南宁**运部与蒙**、南宁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韦*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容秀满与刘**、南宁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初级中学与广**垦国有明阳农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家潭与韦*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蒙**、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鹿寨**龙砖厂与鹿寨**龙村民委石龙屯第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