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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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