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潭诉被告韦*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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