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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纠纷拟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纠纷另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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