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以尚有部分证据需继续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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