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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新兴发茶庄与防城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兴新兴发茶庄与被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6420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8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将位于防城区人民路290号“汇通·卓富商贸城”地下室1156.21㎡中的578.1㎡(详见附图)租赁给申请执行人,租金按25000元∕年计,从被执行人交付租赁之日起,租期20年,抵偿所欠款项人民币50万元,尚欠的约50000元的利息以及未能抵偿的本金142055元及利息,在被执行人处置其他资产时再付清;二、从被执行人交付租赁之日起,不再计收被执行人的利息;三、申请执行人可以转租;四、被执行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在减除已租赁期间的抵偿款后,须先付清尚欠的债务本金以及尚欠本金的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在租赁投入装修的款项;

本院认为

五、本案诉讼费5170元,执行费88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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