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北海鑫**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申请执行北海鑫**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5680.6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海鑫**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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