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防城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其他案件一起联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汇通.卓富商贸城”二层04号商铺和“汇通.卓富商贸城”2号楼一单元101、102室,1号楼四层1单元101、102、103、104室和二单元201、202、203、204室共10套商品房,由于流拍,通过变卖,仅将“汇通.卓富商贸城”2号楼一单元101、102室分别以29.2万元和28.5万元卖出。经申请执行人冯**、廖**、李**、颜*、骆**、苏**、陈**、陈**、莫**、李**等人协商一致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苏**领取现金5699.17元,并用“汇通.卓富商贸城”1号楼四层1单元101、102室抵偿债务394200元。至此,被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苏**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6011.67元(按判决计算至2016年2月2日),应承担诉讼费3887.5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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