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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灵川县支行与秦**、覃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秦**、覃**、桂林财富**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于2015年2月24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撤回对秦**、覃**、桂林财富**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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