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秦**、覃**、桂林财富**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于2015年2月24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撤回对秦**、覃**、桂林财富**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