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夏**申请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262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夏**,但被执行人黄*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与案外人何*共有一套商品房,由于该商品房是被执行人黄*与案外人何*共有,目前暂不具备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分文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虽然与案外人何*共有一套商品房,但是目前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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