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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新疆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被告新疆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新疆佳**有限公司、原告王**不服乌高(新)劳仲(2014)第770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王*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新疆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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