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胡**、尹**、郭**、周**、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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