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司诉被告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兴塔**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巴州兴塔**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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