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司与亚**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房建物业**中棉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