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房建物业**中棉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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