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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7.6元、保全费1212.9元,均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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