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新市区二工古墓清真寺寺管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原审第三人新疆亚中**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安*、张*,被上诉人寺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贾**,原审第三人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乌鲁木齐**管理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