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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管理委员会与新市区二工古墓清真寺寺管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新市区二工古墓清真寺寺管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原审第三人新疆亚中**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安*、张*,被上诉人寺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贾**,原审第三人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乌鲁木齐**管理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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