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和商**司与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天和利源**公司与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疆天和利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6.4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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