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限公司、被告钟*、被告张*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限公司、钟*、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3.8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348.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