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限公司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海县**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海县**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海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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