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第三人(反诉第三人)阿勒泰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因被告(反诉原告)王**在收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五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办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本诉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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