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责任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独**总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2015)克**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尕**、李**,被上诉人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存在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2015)克**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鲁木**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14.2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