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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下称立**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下称新立信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经营者徐**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立高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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