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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曾小*皮具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因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曾小*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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